为维护建设市场的正常秩序,提高政府投资质量和效益,确保项目顺利推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二条在平潭综合实验区辖区内,使用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20%以上的房屋建筑、市政、公路、水运、水利、海洋、信息化等建设工程的标后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工程标后管理是指对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主要材料、设备供应方等单位执行工程建设法律和法规和履行投标承诺、工程合同的情况做监督管理的一系列活动。
第五条建设单位负责对工程建设的全过程实施管理,是工程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依法对工程质量安全承担全面责任。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依法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签订合同,将施工现场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环境保护、水土保持、扬尘防治、建筑垃圾处置等内容纳入合同条款;
(二)负责设置项目质量安全管理机构,制定并落实项目质量安全管理制度,负责设置现场业主代表机构并按项目管理需要配备人员;
(三)负责落实施工、监理等质量安全管理目标和要求、质量安全责任、人员和施工机械配置、安全生产费用使用及管理、主要质量安全管理措施等要素保障;检查、监督各参建单位落实合同中质量安全管理要求,以及对关键人员、施工设备等方面的合同履约;督促施工单位严格工序管理,作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依法需要由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认定的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当通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共同参与确认签证。督促监理单位对关键工序、关键部位、隐蔽工程和薄弱环节进行重点监控,对进入现场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查验收,对施工单位报送的工程进度计划和完成工程量进行认真审核。检查监理日记、监理例会记录、监理月报及其它监理材料的完整性,以及其它工程施工、监理合同条款的履行情况;
(四)负责落实工程质量安全责任登记情况及其真实性,以及与施工和监理单位签订质量安全责任合同,并检查、督促施工和监理单位履职;
(五)督促施工单位按合同约定工期科学编制施工组织计划,以及年、月工程进度计划并严格组织实施;
(六)建立第三方工地试验室,对基桩、特材、隧道等外委试验检测机构严格审核把关;督促施工自检、监理抽检、外委检测等工作落实到位;
(七)组织开展项目综合应急预案编制及演练,按规定提供现场施工条件,督促从业人员投保;
(八)组织开展项目安全生产条件审核,按规定组织开展施工安全风险评估,建立重大风险、重大隐患清单。组织开展施工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组织开展平安工地建设、考核评价及系统报送工作;及时组织开展相关专项活动;
(九)制定建设项目月工地例会制度,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必须参加月工地例会,对项目当月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及存在问题进行全面的剖析,提出解决方案,并明确下一个月工程进度计划目标;
(十一)严格按规程使用福建省建设工程监管一体化平台,履行包括但不限于危大工程管理、整改反馈、分部工程验收、竣工质量鉴定等职责,落实参建单位主要管理人员备案与变更及重复任职情况、特种设备持证情况、项目基本信息维护更新等工作;配合质量监督部门开展项目检查,落实问题整改并及时反馈;
(十二)明确工程项目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组织协调扬尘污染防治各项措施的落实,负责处理施工扬尘的公众反映和投诉,将扬尘防治费用列入工程造价;
(十三)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将工程款支付担保费用纳入工程概算列入工程建设其它费用,并将工程款支付文书作为建设工程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四)严格落实《平潭综合实验区建筑垃圾暂行管理办法》,督促施工单位制定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处置方案并规范处置;
(十五)施工作业需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水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要求,建设预处理设施并办理排水许可证;
(十六)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关于工程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的有关规定;
(十七)建设单位应当以项目为单位建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协调机制和工资拖欠预防机制,督促施工总承包单位加强劳动用工管理,妥善处理与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的矛盾纠纷。发生农民工集体讨薪事件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总承包单位及时处理,并向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十八)按规定选择交工验收质量检测机构,审核和报备检测方案;及时组织工程交(竣)工验收质量检测,严格对验收质量检测报告及参建各方报告进行审核。及时组织工程交(竣)工验收,工程项目移交、工程项目档案资料移交工作;
(二十)建设单位要加强项目管理力量,切实落实建设工程主体责任,并明确项目管理责任人,必要时可委托具备一定技术力量的机构作为代建单位,双方签订代建合同,代建单位根据合同约定履行建设单位职责,代建管理费列入项目概算,按照项目建设管理费限额标准,由项目单位和代建单位根据代建工作内容、代建单位投入、项目特点、风险分担及非代建单位原因导致代建管理费用增加等情况在代建合同中约定。实行代建制的项目,项目概算中原则上不再列建设单位管理费,确需同时发生的,两项费用之和不得高于项目建设管理费限额;
第六条各片区管理局、项目行政主管部门按以下职责分工,对工程承揽单位的建设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片区管理局负责属地由村居作为建设单位的小规模工程(合同额400万元以下)的项目监督管理;区交通建设局负责房屋建筑、市政、公路(含纳入区重点项目的农村道路)、水运等工程项目监督管理;资源生态局负责海洋生态保护修复、土地整理、环境整治等项目监督管理;农业农村局负责水利、农业等项目监督管理;行政审批局负责电子与信息项目监督管理;其它职能部门负责其主管行业项目的监督管理。
各片区管理局、项目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主要内容是:各参建单位到岗履职、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程进度、工程变更管理、合同履约情况等,配合依法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工程转包(分包)行为,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
第七条区财政金融局负责政府投资资金的预算管理,根据经人大批准的预算,结合财力情况下达政府投资资金,资金拨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执行。区财政审核部门及时受理审核工程预、决(结)算资料,加强对工程设计变更费用决(结)算编制结果的审核监督。
区执法应急局负责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区审计机关依法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监督,对被审计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八条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合同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30日内签订,招标人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区行政审批局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依据“谁签订,谁负责”的原则,建设单位对合同签订负主要责任。合同条款要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相一致。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向项目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报告,报告内容含合同价、工期及各参建单位派驻人员和主要设备等情况。
(一)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操作性强,评价因素客观、明确和量化的,与项目合同相适应的履约考核办法,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相关违约情形的约定;
(二)加强对各施工、监理、勘察、设计、检测单位合同履约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参建单位按照投标承诺到位相应人员、机械、仪器设备;
(三)建立主要参建人员考勤和请销假制度,推行指纹摄像考勤制度,采取措施对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员、总监、专监、试验室主任、监测人员等主要参建人员不在岗或不常驻现场等履约问题督促整改;
(四)督促总包及分包单位落实项目实名制管理制度,配备劳资专管员和实名制管理所必需的设施设备,做好施工现场农民工及项目管理人员考勤信息登记;
(六)严格工程分包和劳务队伍的审查,防止以提供劳务的名义非法分包工程或采取挂靠的方式承揽工程;
(七)规范对各参建单位履约资料的内业管理(含单位资质证书、机构代码证书、合同协议、人员资质证书、人员变更资料等),建立相关台帐;
第十条施工单位派出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其他主要管理人员,应与合同签订承诺的人员一致,不得擅自变更。如因特殊情况需进行变更的,经建设单位批准后,按相关规定报质量监督部门备案,所变更人员的资格、业绩和信誉不得低于合同承诺。建设单位在招标文件中和签订合同时,应同时明确不按规定配备及擅自变更关键岗位人员的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严禁工程违法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行为,严格按照《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予以认定查处。
第十二条项目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应严格执行《福建省建筑工程施工扬尘防治管理导则》。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在我区设立项目部、开设银行帐户并按相关规定设立农民工工资专户,按照国家规定建立会计帐簿和进行会计核算,用于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应真实、合法、有效。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批准的项目投资概算、预算、建设标准和建设规模委托设计和组织建设。
第十五条工程现场变更签证是指:施工过程中出现与合同规定的情况、条件不符的事件时,针对施工图纸、设计变更所确定的工程内容以外,施工图预算或预算定额取费中未包含,而施工过程中确需发生费用的施工内容所办理的签证(不包括设计变更的内容)。在建设实施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可进行工程现场变更签证: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负责现场变更签证审批,同时应加强现场变更签证管理,做好现场变更签证台帐。现场变更签证累计增加工程造价超过合同价1%(含1%)且变更金额超过50万元(含50万元)的,建设单位在审批的同时应向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备案包括签证数额、签证时间、签证原因等。
第十七条政府投资项目在建设实施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可以申请设计变更:
(二)因规划、资源、水文地质、工程地质、考古调查、勘察等情况有重大变化,需要调整建设方案的;
(四)为解决因项目建设影响当地群众生产生活问题所涉及的改路、改河、改渠和管线改移等工程;
(五)在不降低原设计技术标准和使用功能的前提下,在节约投资、缩短工期、少占用耕地、减少拆迁、保护历史建筑和风景名胜区生态环境等方面效果显著的;
(六)区管委会、区政府性投资重点项目建设总指挥部、项目行政主管部门文件(或纪要)要求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设计变更应坚持“建设单位负责、分级处理、专家审查、集体研究”的原则,由建设单位对设计变更的批复负主要责任。设计变更申请书应包括拟变更设计的项目名称、项目基本情况、变更的主要理由、设计变更方案、变更造价等主要内容。按照项目合同金额大小,分以下三类进行处理。
1.单次设计变更增加工程造价在合同价2%(含2%)以下的,由建设单位负责审批,并履行必要的内部审批程序,同时制作设计变更台帐,加强管理。建设单位应于变更提出之日起20日内完成批复;
2.单次设计变更增加工程造价达到合同价2%-5%(含5%)的,建设单位应于变更提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对变更设计方案进行评审(若需补勘等特殊情形可适当延长),会后依据专家评审意见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批复,同时将批复和专家评审意见报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3.单次设计变更增加工程造价达到合同价5%-10%(含10%)的,建设单位应于变更提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变更设计方案(若需补勘等特殊情形可适当延长)报项目行政主管部门,由项目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和区经济发展局、行政审批局等相关单位对变更设计方案进行集体研究,相关单位收到项目行政主管部门会议邀请后,未派人参会的,视为同意会议研究结果。建设单位根据集体研究结果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批复;
单次设计变更内容经专家评审明确属于主体可分割的,且变更金额在400万元以上的,应按有关规定依法招标。
1.单次设计变更增加工程造价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下的,具体操作流程参照合同金额5000万元以上工程第1目执行;
2.单次设计变更增加工程造价达到100-300万元(含300万元)的,具体操作流程参照合同金额5000万元以上工程第2目执行;
3.单次设计变更增加工程造价达到300-500万元(含500万元)的,具体操作流程参照合同金额5000万元以上工程第3目执行。
1.设计变更累计增加工程造价在4万元(含4万元)以下的,由建设单位负责审批,并履行必要的内部审批程序,同时制作设计变更台帐,加强管理;
2.设计变更累计增加工程造价在4-40万元(含40万元)的,由建设单位报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若建设单位为村居的,由其报所属片区管理局备案;
3.设计变更累计增加工程造价超过40万元,具体操作流程参照合同金额5000万元以上工程第3目执行,若建设单位为村居的,由所属片区管理局召集会议集体研究决定;
对部分设计变更超出建设单位审批权限但需进行紧急抢险的工程项目(路基滑坡、泥石流、结构工程严重破坏、重大水毁等工程),建设单位可先行进行紧急处理,同时向项目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报告,采取动态设计,在施工中及时对原设计进行调整和完善,同时按照以上操作流程补办相关手续。
第十九条前款所称评审专家由建设单位提出名单,并经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第二十条设计变更和现场变更签证累计增加造价原则上不得超过合同价的10%或概算建安工程费。确因设计图纸存在缺陷或错误,无法保证质量和安全,需设计变更累计增加造价超过合同价10%或2000万元以上或变更后的合同价超过概算建安工程费的,建设单位对所有设计变更进行梳理、说明,由项目行政主管部门牵头联合区政府性投资重点项目建设总指挥部组织调查,形成调查报告后报区管委会研究决定。
第二十一条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因设计变更和现场变更签证累计增加造价导致项目建设投资超工程概算的,应按《平潭综合实验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工作的通知》调整概算批复后方可按程序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二条工程建设过程中,涉及工程量甩项(不包含因优化设计取消部分工程量)的按如下执行:
(一)甩项工程量造价超过合同价10%或2000万元以上的经区政府性投资重点项目建设总指挥部研究后报管委会研究决定;
(二)其他甩项事宜经项目行政主管部门研究同意后报区政府性投资重点项目建设总指挥部研究决定。
第二十三条工程款按进度支付,根据确定的工程计量结果,支付比例不超过每期核定工程款的85%;完成交(竣)工验收后且工程实体移交及档案验收归档方可支付不超过核定工程款的90%;结算批复后付至工程结算总价的97%;剩余3%作为缺陷责任期质量保证金,按保修协议执行。建设单位应于收到工程进度款拨付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核拨付。
因变更增加的工程款按进度支付不超过每期核定工程款的60%,工程实施期间,经区财政金融中心审核的,按其审核结论对应工程款的85%支付。
第二十四条工程交(竣)工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应向建设单位提供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并按照国家、各行业上级主管部门相关文件办理结算。
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应在项目竣工后按规定及时办理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和批复、工程档案资料的归集整理和保管,以及项目资产的账务处理和财产交接等工作。
编制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前,建设单位应认真做好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的归集整理、账务处理、各种财产物资的盘点核实及债权债务清偿等清理工作,并妥善保管好建设项目档案资料、财务核算资料和各种财产物资等。
竣工财务决算的编报工作按照财政部印发的《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执行,并报区财政金融中心审核。
建设单位要做好项目资产的交接工作,根据区管委会批复的资产使用管理单位,及时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并做好资产账务核算的交接工作,确保移交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第二十六条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福建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依法按照上述条例或办法有关条款进行处罚。
勘察、设计单位违反《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依法按照上述条例或办法有关条款进行处罚。
第二十七条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项目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属不作为、慢作为等行为的,由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将相关线索移送区效能督查部门予以查处;涉嫌违纪违法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依法予以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定标后,无正当理由拒绝发放中标通知书,或者改变招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签订合同的;
(三)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扩大建设规模、增加或变更使用功能,设计、施工变更不按规定程序报批的;
(四)未按规定对勘察、设计、施工、主要材料设备成果或产品进行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
(五)未按规定及时报审项目工程结(决)算的,或未按规定时限办理资产交付使用手续的;
第二十八条区相关职能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纪检监察机关追究责任。情节较轻的,责令限期纠正;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予以查处,追究部门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发现安全生产隐患或工程质量问题不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或质量安全事故的;
(四)未按规定严格审核政府投资项目工程的概算、预算,高估冒算,造成财政资金损失浪费的;
(五)对按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定实施的项目,在资金已到位并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未按项目投资计划和建设进度拨付建设资金而影响工程建设的;
(七)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推诿、扯皮、办事效率低下,影响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的;
第二十九条实行代建制的政府投资项目,应由项目代建单位履行本办法赋予项目建设单位的各项责任、权利和义务;建设单位对项目代建单位履行代建合同情况做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本办法公布实施之日前已招标签订和执行合同的,参照本办法规定加强标后管理,合同中有明确要求的按合同予以执行;已招标签订合同、未执行的,参照本办法规定协商修订合同条款和加强标后管理。
第三十一条针对实验区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由建筑设计企业梳理后报项目行政主管部门研究解决,无法解决的上报区政府性投资重点项目建设总指挥部研究,区政府性投资重点项目建设总指挥部无法解决的再上报区管委会研究决定。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两年。《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平潭综合实验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工程标后管理办法暂行办法(2017年修订版)〉的通知》(岚综管办﹝2017﹞249号)、《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修改〈平潭综合实验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工程标后管理办法暂行办法(2017年修订版)〉个别条款的通知》(岚综管办﹝2018﹞141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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